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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就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管理徵求意見
非化工園區可建制氫加氫一體站

   廣州訊 隨着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配套設施和相應管理辦法成爲相關産業發展的重要保障。近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其官網公開《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對加氫站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等進行要求,以助力氫能産業、燃料電池汽車産業健康快速發展。
  重點支持加氫合建站和
  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

  《辦法》界定,加氫站是指爲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其中,加氫合建站是指加氫站與加油站、加氣站等設施兩站合建或多站合建的場所;制氫加氫一體站是指將制氫系統和加氫系統合建,爲燃料電池汽車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
  《辦法》明確,在規劃和建設上,加氫站布局規劃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而對於規劃方向,各地市要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重點支持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
  其中,制氫加氫一體站制氫規模不得超過3000千克/天,儲氫罐總容量不得超過3000千克,並允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制氫加氫一體站。還鼓勵各地市根據實際情况對加氫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車用氫氣供應量給予補貼。
  在規劃布點上,《辦法》提出,經營性加氫站原則上爲商業用地,鼓勵加油(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鼓勵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並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港口碼頭、公交站場和燃料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地方,建設自用的加氫站,但限於對自有車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不對外經營服務。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加氫站項目的新改擴建審批流程,並强調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生産和使用。
   加氫站經營許可有效期爲3年
  《辦法》還對加氫站的經營許可作出規定。
  加氫站參照城鎮燃氣加氣站管理,不核發加氫站的危化品經營許可证,由縣級以上加氫站主管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加氫站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证。對外經營的加氫站必須取得這些證件方可投入運行。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证的企業,則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並與氫氣供應企業簽訂氫氣供應意向協議(制氫加氫一體站除外)。還要有符合要求的加氫站以及氫氣計量、充裝、防雷、安全保護等設施。並應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
  《辦法》也明確了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证企業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並明確加氫站依法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证(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有效期爲3年。
  加氫機等顯著位置
  要公示車用氫氣價格

  在加氫站的實際運營中,《辦法》强調供應的車用氫氣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且氫氣銷售價格應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况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内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要公示車用氫氣價格、業務辦理流程、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
  加氫站也只能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制氫加氫一體站通過氫氣充裝柱向氫氣管束車充裝氫氣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氫。
  同時,《辦法》還規定了不得爲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的情形,包括汽車氫氣瓶未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的、未設置電子識讀標誌的以及氫氣瓶超期未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等。
  此外,《辦法》也對加氫作業提出要求,包括操作人員應站在車輛側面引導車輛進站,並與加氫島保持安全距離;加氫過程中應監視加氫機計量儀表,操作人員不可中途離開加氫區;加氫過程中禁止清掃、維修車輛等容易産生静電的一切危害作業安全的活動等。(張子俊、魏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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