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訊 2月21日,本報從珠海市政府獲悉,曾引發社會極大關注的珠機城軌金海大橋7·25箱梁垮塌事故調查結果已於近日公佈。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經濟損失過千萬元,多人被建議移交司法處理。
經查,2021年7月25日6時許,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施工一隊5名工人前往165#墩大里程方向從事移動掛籃作業,以便爲箱梁掛籃與靠近166#墩的現澆梁合攏做好準備。8時02分許,珠機城軌金海公路大橋公路代建段(白藤河大橋)右幅165#~166#墩現澆段Ay9梁段支架失穩,造成梁體墜落海中,導致正在拆除掛籃平臺作業的5名工人掉落到白藤河水道後失聯。
7月25日17時41分,救援人員在事故現場水下箱梁内發現2名落水人員並確認遇難。9月14日和9月15日,救援人員在事故現場圍堰泥沙内又分别發現2名遇難者。10月25日,結合專家論证和實際救援情况,珠海市政府决定終止“7.25”事故搜救工作並撤銷現場救援指揮部。
事故項目的施工單位: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涉事項目段施工中標單位: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天津新亞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勞務分包單位: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
調查組通過深入調查和專家論证,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於工人違規拆除箱梁底鋼管支撑,導致鋼管立柱壓潰從而滿堂支架失穩,造成整個支架體系垮塌。
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的問題包括:
(一)業主單位:珠海交通集團
1,曲解投資人概念,否認自身業主身份。2,未按約定進行安全生産監管。3,未按法律規定約定自身及其註册成立的全資子公司金海公路大橋公司安全管理責任。
(二)項目法人:金海公路大橋公司
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只管出資,不管安全。
(三)代建單位:廣珠城際軌道交通公司
1,對工程項目非法轉包、勞務分包行爲監督制止不力。2,對施工安全檢查存在把關不嚴、走過場的情形。3,未按約定向業主單位報告事故。
(四)施工單位:中鐵建大橋局、中鐵建大橋局第四公司
1,違法轉包全部中標工程、進行勞務分包。2,安全技術交底對象不全面,針對性不强。3,施工單位對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证上崗工作不重視,存在嚴重無证上崗情况。4,項目部管理混亂,安全監管工作落實不到位。5,管理人員更换過於頻繁,安全生産的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
(五)監理單位:天津新亞太監理公司
1,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派駐違反規定,監理人員資質、能力不符合公路工程監理要求。2,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未能發現施工單位存在違法轉包、勞務分包問題。3,項目監理人員未全面履行監理職責。4,現場監理工作不嚴格,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監管不到位。
(六)勞務單位:成都盛祥公司
1,安全生産能力水平不足,施工過程中安全隱患問題頻發。2,違規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調查組的處理建議包括:5人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於海洲,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機城軌HJZQ-2標一工區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郭剛,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珠機城軌HJZQ-2標一工區項目部工程部技術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翟記崗,天津新亞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HJJL-2標一工區項目總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黄漢强,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産能力水平不足,使用多名持無效特種作業證件人員從事特種作業工作;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所屬員工多次發生違規冒險作業情形;事故發生當日,未安排班組長、安全員對掛籃移動工作進行現場安全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春浩,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班組工班長,事故發生當日,其擅自離開作業現場,未對掛籃移動工作進行現場安全監管或指定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珠海金海公路大橋有限公司,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廣東廣珠城際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中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天津新亞太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納入聯合懲戒對象,並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成都盛祥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議由市交通運輸局報上級交通運輸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其依法進行處理。
另有18人被建議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陸軍、林丹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