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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灣大厦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中建二局三公司、承航勞務被處理
深圳訊
5月9日,深圳市正式對外發佈《瑞灣大厦項目工地“12·16(2020年)”物體打擊死亡事故的調查報告》。報告顯示:2020年12月16日,新安街道海旺社區瑞灣大厦項目工地主體5層板面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死1重傷。具體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况
1.施工總承包單位:中建二局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萬賓,註册地:北京市豐臺區海鷹路6號院30號樓。
2.勞務分包單位:深圳市承航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劍秋,註册地: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龍崗大道5003號旭源大厦1002。
(二)事故相關單位概况
1.建設單位:深圳華僑城瑞灣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滔,註册地: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海旺社區寶興路8號前海頤大厦萬豪酒店2F。
2.監理單位: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龔花强,註册地:上海市崇明區工業園區秀山路38號。
3.布料機出租單位:中建二局深圳南方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俊國,註册地:深圳市鹽田區沙頭角街道田心社區沙鹽路3018號。
(三)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名稱爲瑞灣大厦(不含樁基)工程,於2020年6月16日在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辦理施工許可证。事故工程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興業路與香灣二路交匯處。
2019年10月,華僑城瑞灣公司與上海監理公司簽訂《華僑城瑞灣大厦項目監理合同》,上海監理公司任命吴連保爲該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2020年5月,華僑城瑞灣公司與中建二局三公司簽訂《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單價)合同》,中建二局三公司任命陳健輝爲該工程的項目經理。2020年6月,中建二局三公司與承航勞務公司簽訂《主體結構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書》,承航勞務公司任命範建雄擔任該工程的項目經理。
(四)事故發生布料機概况
2020年7月,中建二局三公司與中建二局南方公司簽訂《布料機租賃合同書》。至事發當天,2檯布料機進場不滿1個月,尚未進行維保。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時10分許,瑞灣大厦5層板面的2號混凝土布料機在向一根鋼立柱的下部進行混凝土澆築作業。承航勞務公司的砼工工長夏汝勝通知2號布料機操作工人王春華布料機即將换料,王春華表示會將布料機内剩餘的混凝土澆築完後,再將布料機臂架及末端軟管移開澆築板面。9時20分許,承航勞務公司的鋼筋工人韋某某離開其5層綁扎鋼筋的鋼筋作業區域,走向2號布料機澆築區域,此時王春華正在使用布料機遥控器,試圖將軟管從鋼立柱下部抽出,但軟管在鋼立柱的鋼筋與鋼筋之間發生卡阻,未能順利抽出。王春華繼續操作遥控器意圖移動軟管,軟管突然脱離卡阻點,並和3節布料機臂架一起先向上彈起,繼而在重力和反作用力下快速下壓,軟管上部的活動彎管打擊到韋某某的胸腹部及下肢。軟管打擊到王春華頭部,導致韋某某死亡、王春華受重傷。
(二)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新安街道海旺社區瑞灣大厦項目工地“12·16”物體打擊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三、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
1.中建二局三公司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機設備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未保证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未在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布料機臂架及末端軟管移動影響範圍内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未及時發現並督促承航勞務公司及時消除無關人員在布料機臂架及末端軟管移動影響範圍内走動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承航勞務公司在該項目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審查承航勞務公司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配備情况,未發現承航勞務公司未按規定配備相應人數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理。
2.承航勞務公司在事故項目未按規定配備相應人數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证的項目負責人;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保证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未采取相關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無關人員在布料機臂架及末端軟管移動影響範圍内走動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寶安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處理。
3.上海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應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
(二)事故責任人員
1.死者韋某某安全意識澹薄。鑒於本起事故中韋某某已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2.傷者王春華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不够。鑒於王春華已受重傷,建議由承航勞務公司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其予以處理。
3.中建二局三公司項目經理陳健輝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不到位。其行爲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
4.承航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劍秋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不到位。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
5.承航勞務公司項目負責人範建雄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其行爲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依法予以處理。
6.上海監理公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吴連保同時在2個項目擔任項目總監,未獲得瑞灣大厦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未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監理職責,應對本起事故負有責任。對於吴連保的違法行爲,建議由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動態管理辦法》對其給予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記分。(李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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